《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 Academic Research

陈俊秀:气候刑法的法益证立与体系建构

2026-04-22 新闻中心 点击:[]

气候刑法的法益证立与体系建构

陈俊秀(福州大学williamhill英国)

摘要:在全球气候治理的背景下,通过刑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正逐渐成为学界的重要关切,气候刑法亦随之成为新兴的研究议题。气候刑法是以保护气候安全法益为目的,以气候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为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经验事实、宪法评判与规范承认三重维度的检视表明,气候安全利益具备纳入刑法法益的正当性基础。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对气候安全法益的侵害,应以是否危害气候生态安全为核心标准。在罪名体系上,气候犯罪可分为碳排放型、破坏碳汇型与妨害秩序型三类,其中前两类属于狭义上的气候犯罪。就碳排放型气候犯罪而言,有增设新罪的必要性。在犯罪构成上,狭义气候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其行为特征契合累积犯构造,主观方面应设定为故意。在刑罚配置上,气候刑法宜贯彻“严而不厉”的罪刑结构,辅之以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措施。

关键词:气候刑法;气候犯罪;气候安全法益;碳排放;累积犯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1期

原文链接:/kanwu20260110911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