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 Academic Research

刘颖,何明鑫:数据泄露损害赔偿中“基于风险的方法”的应用

2025-12-20 williamhill英国 点击:[]

数据泄露损害赔偿中“基于风险的方法”的应用

刘颖,何明鑫(暨南大学williamhill英国/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欧盟和中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中都采用了“基于风险的方法”,强调个人信息保护风险控制的理念,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或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是其集中体现。当发生数据泄露时,“基于风险的方法”在个人寻求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中也应得到重视及应用,即将“风险”有条件地认定为“损害”,并且根据该方法评价风险性损害。“基于风险的方法”对“风险性损害”的评价要素可分为四个维度,包括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个人权益可能受危害的程度、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及个人信息可能的利用方式。同时,需利用个人信息风险评价矩阵衡量风险性损害。“基于风险的方法”在个人信息损害赔偿中的应用既是风险社会的需要,也为个人信息提供了更完备的保护。

关键词:“基于风险的方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数据泄露;风险性损害;风险评价矩阵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4期

原文链接:/kanwu202504415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