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提升我校纪检干部业务能力和执纪执法质量,帮助广大师生了解纪检监察实务工作内容、丰富专业知识储备,11月18日,辽宁省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二级调研员、三级高级监察官陈清青受邀来校作题为“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提高监督执纪执法质量”专题讲座。讲座由williamhill威廉希尔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审计处处长、纪检监察研究院执行院长徐燕主持,纪检监察研究院40余名师生参加讲座。

陈清青系统阐释了“四种形态”的理论渊源与历史脉络,全面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该理论的发展历程,并向在场师生深入解析了“四种形态”在纪检监察实践中的核心价值与应用逻辑。她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为依据,重点围绕三个方面阐述了“四种形态”的适用原则:一是清晰界定第一至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条件,强调必须结合案件实际,精准适用;二是明确党纪轻处分、重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原则,确保处分运用精准恰当;三是提出运用“四种形态”时需注意的关键环节,例如在拟给予党纪重处分、建议政务撤职时,应如何具体把握降低职务建议的运用方式。
陈清青指出,“四种形态”旨在管住大多数、前移监督关口,并非束缚干部作为,更不是让干部因担忧“做多错多”而不敢担当。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必须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特别是在监督执纪中注重前三种形态的运用,尤其是第一种形态,以形成必要的“缓冲区”,防止领导干部从轻微问题滑向严重违纪违法的深渊。她强调,“严管就是厚爱,治病就是救人”,必须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持续下功夫。
陈清青还指出,适用“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从严重处典型问题,也要善用从宽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在运用过程中,要全面、客观、历史、辩证地看待问题,综合考量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本人态度、一贯表现及所在地区或单位的政治环境等多重因素,注重案件处理的整体平衡与效果统一。

本次讲座立足党内法规,结合鲜活实务案例,系统阐述了“四种形态”在实践中的应用要点,不仅深化了师生对纪检监察实务工作的认知,更为学生未来在该领域的深入探索奠定坚实基础。未来,研究院将持续举办“清风海大讲堂”系列专题讲座,不断丰富教学内容与形式,助力学生全面提升专业素养与实践能力,为培养更多适应纪检监察工作需求的复合型人才、推动纪检监察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