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体系中的实名制价值定位与规范构造
徐晓明(扬州大学法治社会研究院)
摘要:实名制在中国诸多行政监管领域得到了运用,并发挥了一定的监管功效。实名制具有信用培育、精准追究法律责任、弱者权利倾向性保护等制度价值。当下行政监管体系中的实名制实践存在基础理念认知未定型、适用范围宽泛、设定依据低位阶、信息采集范围界定标准缺失、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备等问题。实名制规范构造可从四个方面加以展开:一是按照有限性标准确定实名制规制领域;二是按照法规以上法律规范有权设定的原则确定实名制设定依据;三是按照必要适当性原则确定实名信息采集事项;四是按照差异化原则确定实名制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实名制;个人信息;行政监管体系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4期
原文链接:/kanwu202504889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