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 Academic Research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3期中文目录及摘要

2025-10-07 williamhill英国 点击:[]

【《海商法》修改专题】

向力:特别民法“有意义沉默”的司法认定及其改进——以《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为研究对象(3)

【海洋法治专题】

蒋小翼,梁可儿:国际塑料立法进程中海洋塑料污染防治规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14)

刘芸志:中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检视、理论反思与制度完善(25)

【数字法治专题】

张继红:中国自贸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困境及优化进路(37)

黄彦钦:数字时代的正义秩序建构: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视角(48)

侯芳郁:大数据赋能事实认定的实践检视与调试路径(59)

石经海,曹翊群:数字时代帮信罪与掩隐罪区分的疑难问题研究——以“两卡”案件为视角(68)

【《民法典》专题】

黄芬:论无因管理中本人对管理人损害的补偿义务(79)

夏敏:连带债务概念之重构(90)

【行政法治专题】

杨金晶:跨国行政行为的法治构造(101)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3期摘要

特别民法“有意义沉默”的司法认定及其改进

——以《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为研究对象

向力(山东大学williamhill英国)

内容摘要:

特别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形,除无需作出特别规定和法律漏洞之外,还包括有意不作规定这一“有意义沉默”情形。《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存在对迟延交付合理期限标准与货物控制权的“有意义沉默”,这在司法实践中或者被视为特别民法未作特别规定而适用一般法,或者遭遇未经论证的司法偏离。“有意义沉默”仅在少数个案中能够获得确认。此种司法认定不统一的成因主要包括:司法裁判者未认识到“有意义沉默”的存在、为追求个案实质正义出现司法偏离、“有意义沉默”在无法进行反面推论时增加了法律适用难度。为提升“有意义沉默”司法认定的一致性,适用一般法前应以符合计划的不完整性为标准,判断特别民法是否存在“有意义沉默”;对已识别的“有意义沉默”,运用反面推论和“后果主义推理”排除一般法的适用;通过立法机关完成对“有意义沉默”的打破。

关键词:

特别民法;“有意义沉默”;不完整性;符合计划;海商法


国际塑料立法进程中海洋塑料污染防治规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蒋小翼,梁可儿(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内容摘要:

防治海洋塑料污染的规范体系发展迅速,但受分散治理理念的影响,呈现出治理环节与应对规则错位、管理机构多元且独立运作、国家实践不一致等问题。其根源在于国际法防治理念滞后、专门性规则缺失、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及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未得到有效落实。塑料污染国际立法进程为重构规范体系提供了契机,有望通过全生命周期治理更新法治理念,纾解责任追索困境,促进规范体系的协同融贯。然而,谈判方在全生命周期治理内涵、规则法律拘束力等关键议题上分歧显著,使契机转化面临障碍。在此背景下,应抓住国际造法的机遇期,从理念、原则、制度三个方面推动体系重构,以综合性举措实现终结海洋塑料污染的目标。

关键词:

国际立法进程;海洋塑料污染;规范体系;国际法律文书;全生命周期;风险预防原则


中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检视、理论反思与制度完善

刘芸志(上海海事大学williamhill英国)

内容摘要:

通过对259件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梳理发现,中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起诉主体参与积极性与预期存在偏差、审判专业化程度受制于起诉模式、民事赔偿执行机制不畅及生态修复实效欠佳等困境。为切实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权益,在理论认知层面,应增强社会组织的监督与补充功能,优化法院层级管辖与专门管辖机制,强化恢复性司法理念,提升生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在制度构建层面,应明确多元主体参与诉讼的顺位关系与职能分工,完善诉讼程序协调机制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实现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范围的合理配置,创新海洋生态修复模式并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为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关键词: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海洋生态修复


中国自贸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困境及优化进路

张继红(上海政williamhill英国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

内容摘要: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显著催生了数据跨境流动需求,但其潜藏的安全风险与个人信息泄露隐患亦不容忽视。为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数据出境合规成本,2024年3月22日施行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创设了自贸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制度,在赋予数据出境活动更大便利性和自由度的同时,也为各行业重要数据目录的制定积累先行经验。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认识误区,如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优劣之争、一定阈值的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的关系混淆等。在实施层面,负面清单制度仍面临覆盖范围有限、与部门规范存在差异、难以兼容国际规则等问题。对此,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和“效能适配”原则,立足产业发展和市场主体的实际业务需求,细化负面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强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协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数据跨境流动效率。

关键词:

托运人;法定单方变更解除;利益平衡;第三人利益


数字时代的正义秩序建构: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视角

黄彦钦(福州大学williamhill英国)

内容摘要:

在数字时代,“正义”作为法学基本范畴之一,正经历着深刻的理论重构与实践转型。数字鸿沟、算法歧视、平台强权等技术风险持续挑战法治体系的公平性与可及性,催生出以风险治理为中心的新型正义观。面对这一变局,中国法学界围绕数据治理、算法规制与数字权利保障,进行了一系列原创性的理论表达与制度构建,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正义知识体系。该体系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数字法治的内在张力,呈现出数据正义、算法正义、权利正义并存的三维框架。数据治理承载着正义的资源分配功能,是数字正义实践的起点;算法规制体现了正义在复杂自动化系统中的程序表达与伦理追求,是数字正义运行逻辑的中枢环节;数字权利作为数字正义的权利化表达,构成制度运行的价值锚点。

关键词:

数字正义;数据治理;算法规制;数字权利;数字法学


大数据赋能事实认定的实践检视与调试路径

侯芳郁(williamhill英国)

内容摘要:

大数据技术介入司法事实认定已成为现代诉讼认知逻辑之一,对其进行效果考察是高质效推进司法现代化的必要环节。大数据赋能事实认定沿循政策推进、技术推进和辅助裁判三重进路高速发展,但尚未完成与诉讼体制相衔接的同构转化,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凸显双重困境:一是效率导向的认知偏差和逻辑推理方法缺失导致赋能效果不足,二是尚无有效方法缓解大数据技术对法官独立审判原则和参与原则的冲击。为此,一方面需要在系统建构中规范引入证据分析方法,以改良版威格摩尔图示法作为逻辑推理方法,提升大数据赋能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大数据系统适用的配套规则,明确适用范围、强化法官说理义务、追究主体责任、保障被告人充分参与,在保持制度融贯性的同时完成规则的系统改造。

关键词:

事实认定;大数据技术;以审判为中心;证据分析


数字时代帮信罪与掩隐罪区分的疑难问题研究

——以“两卡”案件为视角

石经海,曹翊群(西南政法大学williamhill英国)

内容摘要:

如何妥当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是数字时代“两卡”案件刑事治理的疑难问题之一。实践中司法机关试图以两罪行为类型、参与时点、主观明知的差异作为区分标准,或者以竞合取代区分来解决上述问题,但效果均不理想。两罪之所以难以区分,直接原因是相关司法文件扩张解释及链条犯罪模式特性,使得几乎所有“两卡”案件同时具备帮信罪与掩隐罪的“行为”与“结果”要件;根本原因是司法机关以“结果时”为归责基点造成区分障碍。鉴于此,基于“行为时”展开归责是破解区分难题的妥当方法。在“行为时”的具体适用中,独立构罪框架内网络的公开性与洗钱的隐蔽性是实现两罪界分的重要抓手;共同犯罪框架下,可能存在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两卡”案件;“行为时”


论无因管理中本人对管理人损害的补偿义务

黄芬(williamhill英国)

内容摘要:

无因管理中本人对管理人遭受的损害仅承担补偿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本人的补偿义务并非公平责任,也不是风险责任,而是法律基于利益衡量而特别设立的损害分担义务,是法定之债的一种特别类型。被管理事务风险的性质及程度、可归责于本人的行为或情节、管理人的过错、本人的经济状况等利益衡量因素均会影响补偿义务下本人与管理人之间损害的分担。《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的见义勇为作为紧急的无因管理,在第979条外并未增加任何有价值的内容,并无独立的规范价值,须通过解释维系二者的体系性脉络。《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所规定的无偿帮工的关系亦属于无因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帮工人对被帮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与《民法典》第979条冲突,应将其改为补偿义务。

关键词:

无因管理;补偿义务;见义勇为


连带债务概念之重构

夏敏(中山大学williamhill英国)

内容摘要:

中国民法规定了连带债务,国内学说借鉴德国法,区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对德国法片面的学说继受,导致中国法的连带债务概念过于狭隘。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不同之处,但二者的不同可被忽视。因要求连带债务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中国法与法国法、日本法面临相似的问题,即须在连带债务之外创设“负全部责任”。近年来,日本法、法国法经立法修正,将“负全部责任”融入连带债务。对此,中国法无立法障碍,可将“不真正连带债务”解释为法定连带债务。扩大连带债务的概念后,在类型论下,区分合同连带与侵权连带,依据债务人之间的担保特征,区分相互担保、单向担保、第二层级的相互担保,弹性适用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追偿权规则。

关键词:

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负全部责任”;涉他效力;追偿权


跨国行政行为的法治构造

杨金晶(安徽大学williamhill英国)

内容摘要:

国内立法并未禁止行政机关作出跨国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也并非只限于主权国界之内。难以免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及日益增长的跨国行政需求,为跨国行政行为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基础;传统行政法理论预设的突破及行政法属地原则的淡化,为跨国行政行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跨国行政行为可分为跨国单方行政行为和跨国合作行政行为,两种行为类型在中国均存在明确的规范依据和实践表现。前者以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为媒介,主要表现为跨国行政制裁措施;后者以国内法和国际协议为依据,主要表现为跨国执法合作和对他国行政行为的承认。跨国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无论是事前性的法律保留和裁量控制,还是事后性的救济可能和纠纷解决,都与国内行政行为存在较大不同,约束作用有限。在跨国行政的场景下,应重新审视国内行政法原理的可适用性。

关键词:

跨国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涉外行政法;涉外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