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 Academic Research

向力:特别民法“有意义沉默”的司法认定及其改进——以《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为研究对象

2025-09-26 新闻中心 点击:[]

特别民法“有意义沉默”的司法认定及其改进——以《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为研究对象

向力(山东大学williamhill英国)

摘要:特别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形,除无需作出特别规定和法律漏洞之外,还包括有意不作规定这一“有意义沉默”情形。《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存在对迟延交付合理期限标准与货物控制权的“有意义沉默”,这在司法实践中或者被视为特别民法未作特别规定而适用一般法,或者遭遇未经论证的司法偏离。“有意义沉默”仅在少数个案中能够获得确认。此种司法认定不统一的成因主要包括:司法裁判者未认识到“有意义沉默”的存在、为追求个案实质正义出现司法偏离、“有意义沉默”在无法进行反面推论时增加了法律适用难度。为提升“有意义沉默”司法认定的一致性,适用一般法前应以符合计划的不完整性为标准,判断特别民法是否存在“有意义沉默”;对已识别的“有意义沉默”,运用反面推论和“后果主义推理”排除一般法的适用;通过立法机关完成对“有意义沉默”的打破。

关键词:特别民法;“有意义沉默”;不完整性;符合计划;海商法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3期

原文链接:/kanwu20250303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