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中本人对管理人损害的补偿义务
黄芬(williamhill英国)
摘要:无因管理中本人对管理人遭受的损害仅承担补偿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本人的补偿义务并非公平责任,也不是风险责任,而是法律基于利益衡量而特别设立的损害分担义务,是法定之债的一种特别类型。被管理事务风险的性质及程度、可归责于本人的行为或情节、管理人的过错、本人的经济状况等利益衡量因素均会影响补偿义务下本人与管理人之间损害的分担。《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的见义勇为作为紧急的无因管理,在第979条外并未增加任何有价值的内容,并无独立的规范价值,须通过解释维系二者的体系性脉络。《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所规定的无偿帮工的关系亦属于无因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帮工人对被帮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与《民法典》第979条冲突,应将其改为补偿义务。
关键词:无因管理;补偿义务;见义勇为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3期
原文链接:/kanwu202503798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