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概念之重构
夏敏(中山大学williamhill英国)
摘要:中国民法规定了连带债务,国内学说借鉴德国法,区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对德国法片面的学说继受,导致中国法的连带债务概念过于狭隘。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不同之处,但二者的不同可被忽视。因要求连带债务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中国法与法国法、日本法面临相似的问题,即须在连带债务之外创设“负全部责任”。近年来,日本法、法国法经立法修正,将“负全部责任”融入连带债务。对此,中国法无立法障碍,可将“不真正连带债务”解释为法定连带债务。扩大连带债务的概念后,在类型论下,区分合同连带与侵权连带,依据债务人之间的担保特征,区分相互担保、单向担保、第二层级的相互担保,弹性适用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追偿权规则。
关键词: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负全部责任”;涉他效力;追偿权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3期
原文链接:/kanwu2025039010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