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 Academic Research

初北平:《海商法》修改中“投保人”概念创设的利弊之问

2025-06-25 williamhill英国 点击:[]

《海商法》修改中“投保人”概念创设的利弊之问

初北平(上海海事大学)

摘要:《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中,不乏“海上保险合同”章应创设“投保人”概念的方案。调研结果显示,“投保人”作为合同主体的意义在于使得保险费缴纳义务主体、为第三人利益保险的效力、索赔主体和代位求偿权免除的效力等司法实践争议点趋于明确,但是国内水险业务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保险公司依然认为当前修改的必要性并不充足,因为“投保人”概念的引入将要求业务流程中的保险承保、合同转让、合同解除和保险索赔等环节的权利义务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明确的分配,这一方面导致流程中文件格式及合规审查需相应调整,另一方面也导致草案对现行《海商法》条文修改过多。同时,《海商法》不引入“投保人”概念并不影响中国保险业务分保与再保的国际安排,与英国、德国和日本等主要水险国家的立法差异也不大,因此,此次《海商法》修改不引入“投保人”概念应是最优的选择。

关键词:投保人;合同主体;为第三人利益;代位求偿权免除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2期

原文链接:/kanwu20250218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