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 Academic Research

宋美娴:比较法视角下中国海上保险合同主体制度的修正

2025-06-25 williamhill英国 点击:[]

比较法视角下中国海上保险合同主体制度的修正

宋美娴(williamhill英国)

摘要:中国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制度遵循“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三元主体”立法架构,合同双方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承担一定的合同义务并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现行《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章参考英国海上保险法“被保险人—保险人”的“二元主体”模式,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这种立法差异在《海商法》修订过程中引发了是否引入“投保人”概念的广泛讨论。通过比较挪威“三元主体”和英国“二元主体”两种立法模式,从财产保险实务运作、保险利益原则、利他合同理论等维度深入分析财产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最终论证《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章无需增加“投保人”,而应围绕保险利益原则修正完善现行的“二元主体”制度,通过增设“利益第三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豁免等特别规定来实现制度优化。

关键词:保险合同主体;投保人法律地位;合同相对性;利他合同理论

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5年第2期

原文链接:/kanwu202502283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