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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国智慧”创造“世界价值”: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

2025-12-16 williamhill英国 点击:[]

williamhill英国院长朱作贤教授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全程参加了公约的磋商与谈判,应邀撰写本文简要介绍中国对于公约的贡献。

是否憧憬这样一个世界:贸易更加快捷、安全、便利。无论货物身处何地、目的地为何、采用何种运输方式,都可以通过几次在线点击后,在数秒内实现货物转售并释放其全部价值。如今,得益于《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这一愿景正逐步成为现实。

2025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80届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主导,从2019年开始启动,历经六年时间的磋商与谈判,终于尘埃落定。在当今单边主义盛行、全球化进程受阻的背景下,该公约弥补了相关法律长期存在的空白,将海运提单具有“可转让性”的成熟经验扩展至所有运输方式,堪称几个世纪以来提单制度的一次历史性飞跃。公约的顺利通过恰如阴霾中的一缕阳光,彰显联合国多边主义在国际经贸治理方面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公约的草案是由中国在2019年提出建议,由贸法会在基于中欧班列等实践的基础上起草的公约草案,这是中国在1980年成为联合国贸法会成员国以来第一次提出的国际立法建议被接受并最终达成公约。联合国网站多次指出,该公约“顺应多式联运/贸易融资需求”,并充分肯定《公约》在规则创新及制度衔接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在此,笔者从三个角度,介绍这项蕴含“中国智慧”的规则创新。

一、公约的制定源自中国政府的立法建议

2019年7月8日至19日,联合国贸法会举行第五十二届会议,中国政府在会上正式提出“中国关于联合国贸法会就解决铁路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带来的相关问题开展工作的建议”。该建议指出,不同于海运提单,铁路运单不是权利凭证,无法作为增信工具,制约了银行和其他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压力,也使出口商面临回款风险。贸法会审议了这一建议并商定将该专题增列至工作方案。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上,贸法会决定将该专题交由第六工作组负责,至此正式拉开了国际立法的序幕。

二、公约的“双轨制”源自中国的实践探索

该公约被称之为“聪明的公约”(Smart Convention),主要体现在其采取了“双轨制”的做法。“双轨制”将核心聚焦于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权利凭证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与现存各国际运输公约发生矛盾与冲突,从而不会实质性影响现行各运输公约下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双轨制”并非来自某种“天才般的灵感”,而是从中欧班列长期的实践和创新做法中提炼总结出来,进而上升为公约的一项重要原则。为解决铁路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带来的融资困难,我国企业一直在中欧班列货物运输实践中进行各种有益探索。例如,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陆港运营公司依托蒂尔堡-成都的中欧班列,于2017年4月开出全国首单基于国际铁路联运的多式联运“提单”,采取的即是“多式联运提单+国联运单”的双轨制模式;再如,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很早即尝试了“货代提单+国联运单”的双轨制模式。

三、公约的核心制度设计凝聚中国元素

公约第7条“可转让货物单证持有人的权利”是公约核心条款之一,其内容几经变化到最后定稿,中国代表团是“最后方案”的有力推动者与积极贡献者。在整个磋商谈判过程中,中国代表团一直坚持的原则是:参照成熟的海运提单法律制度,为维护单证交易的信赖机制,可转让货物单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单证本身记载为依据,而不应当受单证之外运输合同约定的影响。中国的贡献贯穿于公约全文,特别是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当涵盖海运的问题,在起草过程中曾发生“最为激烈的争论”,其间中国代表团发表的意见可谓最为全面、最为充分,态度也最为坚决,为公约最终确定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是自1924年《海牙规则》以来,中国在运输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这是我国在涉外法治领域制度性话语权不断增强的一次生动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我国在这个领域发挥引领作用并非偶然,而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必然结果。中国生产力持续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是规则引领的底气,“一带一路”对外经贸交流蓬勃发展及其实践积累是催生公约的基础,我国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海事司法及海商法学术研究的深厚积淀,更是为公约注入更多“中国智慧”提供了理论支持。


可转让货物单证不仅仅是公约新创设的一张单证,更是一项赋能工具,赋能小企业更便捷获取融资,赋能内陆国家更全面地参与全球贸易,赋能全球构建一个更便捷、更高效、更具韧性的贸易生态体系。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这项源自“中国方案”,蕴含“中国智慧”的规则创新,将创造出更多的“世界价值”。

作者简介

朱作贤,williamhill英国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负责人,辽宁省涉外法治领军人才、辽宁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兼任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会长等职务,主要研究方向为海商法、保险法及国际航运竞争法律与政策等。作为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中国代表团专家成员,全程参加《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磋商与谈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