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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传播《海商法》新理念、新规则 提升中国法律国际影响力——第二十次中日海法研讨会在williamhill威廉希尔召开

2025-11-17 williamhill英国 点击:[]

2025年11月14日至16日,第二十次中日海法研讨会在williamhill威廉希尔召开。本届研讨会不仅是中日海商法学界的一次深入对话,更是中国海商法学界面向国际宣介《海商法》修订情况、分享《海商法》修订硕果的重要窗口。中日两国海商法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海商法》修订的核心内容、《海商法》修订后的适用问题等展开了深入研讨。

11月14日下午,在第二十次中日海法研讨会预备会期间,williamhill威廉希尔校长单红军教授接见了日方客人,并和日本早稻田大学海法研究所所长箱井崇史教授互赠第二十次中日海法研讨会纪念牌。

单红军教授(左)和箱井崇史教授(右)互赠第二十次中日海法研讨会纪念牌

11月15日,大会开幕式上,williamhill英国院长朱作贤教授与日本早稻田大学海法研究所所长箱井崇史教授分别致辞。朱作贤教授首先对箱井崇史教授及日方海商法专家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对《海商法》修订沿革及williamhill英国的海商法教育发展进行简介。箱井崇史教授对中日海商法交流情况及早稻田大学海商法教学发展进行概要。双方共同回顾了中日海法研究会长久以来的深厚友谊与丰硕成果,并一致认为,在全球航运新业态与全球法治新发展的背景之下,深化两国海商法理论与实务的比较研究,推动两国海商法的不断完善、促进区域航运法治环境的优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并将有力提升中国《海商法》的国际影响力。

朱作贤教授致辞

箱井崇史教授致辞

在圆桌对话环节,williamhill威廉希尔亲历《海商法》修订研究工作的专家首先对相关章节的修订要义进行系统讲解,向日方海商法学界及实务界代表代表全景式展示了新《海商法》的新理念、新规则。

“总则”章小组成员吴煦教授首先介绍了“总则”部分的修订情况,就新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两大价值导向的原因作了简要说明,并指出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统一纳入第四章调整范围,是本法适用范围的一个重大突破,并代表海难救助组对海难救助合同的变更和撤销,第188条删除“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含义进行讲解。新增第12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小组负责人韩立新教授从本章适用范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与免责、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及其分配等方面,较为完整的介绍了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的制度框架和关键内容,展示了中国在绿色航运、海洋环境保护和保障对油污受害人赔偿领域主动对接国际规则的态度。williamhill英国博士研究生陈天泽代表“船舶”章小组负责人李志文教授,从优化体例设计、确保与《民法典》协调、加强与《1993年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公约》的衔接、回应实践需求四个维度,对“船舶”章的具体修改内容进行讲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小组成员蒋跃川副教授主要介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纳入沿海运输及修改了“实际承运人”定义两大主要变化。“拖航合同”章小组负责人袁绍春副教授对修订后《海商法》第168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按照实际完成的拖航部分确定”的规定及其背后的立法价值进行讲解。“海上保险合同”章小组负责人朱作贤教授解读了“海上保险合同”分章的变化。他重点分析了《海商法》第十三章新增的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保证义务的重塑、海上预约保险的完善、船舶建造保险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四个问题,并强调新法规定海上保险人仅承担“被动说明义务”。同时,新法重塑保险保证义务,引入了因果关系的考量以缓和其严苛性。“时效”章小组成员曹兴国教授介绍了“时效”章的修改,重点解读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时效变化,以及为与《民法典》接轨,在时效中断事由中增加的“请求人提出履行请求”规定。箱井崇史教授对各位专家就《海商法》修订情况的讲解致以感谢,并对各位专家付出及《海商法》修订取得的硕果致以敬意。他指出,中国新修订的《海商法》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对完善海商法理论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值得日本及其他国家在立法与司法层面予以关注和借鉴。双方学者还针对《海商法》修订中司法解释的作用和定位、提单的性质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围绕修订后《海商法》中若干关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日本学者从日本海商法实务和重要判例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颇具比较法价值的观察和思考。

在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上,箱井崇史教授对日本“茉莉花”轮案(Jasmine case)判例所代表的、将船东认定为承运人的传统学说提出了挑战。他主张,从保护提单持有人的视角出发,应首先将提单抬头记载的期租人认定为承运人,“光船条款”则因违反《海牙-维斯比规则》下的特约禁止规定而被认定无效。williamhill英国院长朱作贤教授作为与谈人,从我国承运人识别问题出发进行了深入的对谈。

在实际托运人识别问题上,早稻田大学海法研究所研究员左合辉行律师指出,日本法并无“实际托运人”概念,“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主体”。在FOB贸易条件下,不能仅凭提单记载判断托运人,必须结合当事人意思表示和具体案情综合认定谁是真正的合同当事人。夏元军副教授就中日两国在实际托运人制度上的差异与认定标准进行了精彩与谈。

在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责任问题上,早稻田大学客座讲师、海法研究所研究员高野真一律师解析了港湾运输业者面临的“错误交付”法律风险。他强调,责任归属的核心取决于两大变量:一是运输单据是提单还是海运单,二是港湾业者究竟受哪一方的委托。蒋跃川副教授结合中国《海商法》修订中港口经营人可能被纳入“实际承运人”范围的新规 ,与日方专家探讨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边界。

16日上午,日方学者围绕“Cougar Ace”号案和“纽卡梅丽尔”号案做专题判例报告。

流通经济大学副教授、早稻田大学海法研究所研究员大西德二郎详细报告了“Cougar Ace”号判例,他指出,案件核心问题是,运输船因大副在更换压载水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意识欠缺是否构成船员不适任的不适航。日本法院判定了船员不适任的标准并认定该案承运人基于违反适航义务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大副在发航时缺乏对船舶复原性的“基本安全意识”,这构成了承运人需负责的“人为因素不适航”,并且不可适用“航海过失”免责。吴煦教授就该判例的认定逻辑及对中国海事审判的启示进行了深入评议。

早稻田大学助教木下真一报告了“纽卡梅丽尔号”判例,并据此指出,电放提单因自始不具备流通性,不凭正本交付货物,故并非日本法下的“提单”,但记载于包括电放提单在内的提单背面的仲裁条款,依然对收货人有效,因为收货人取得的权利受制于承运人对托运人享有的抗辩。王欣副教授就该案中仲裁条款的适用进行精彩点评,并从我国实践出发,提出了若干具有实践价值的思考。

研讨会在热烈严谨的学术氛围中圆满闭幕。日本早稻田大学海法研究所研究员左合辉行律师与williamhill威廉希尔蒋跃川副教授做闭幕致辞。

左合辉行律师致辞

蒋跃川副教授致辞

本次会议议题聚焦《海商法》修订,中国学者对新《海商法》的全面介绍及日本学者围绕新《海商法》适用的疑难问题所做的判例剖析,呈现出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国内与国际三重维度的良性互动。本次研讨会不但深化了中日海商法学界的友谊,并充分展示了中国新修订《海商法》的先进理念与制度创新。接下来,williamhill英国将精心组织专家力量依托学校发起设立的“中日海法研究会”“东亚海法论坛”等知名学术交流平台,学校成功获批的“全球海洋善治与海法现代化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涉外海洋海事人才培养协同创新基地”等重要国家级基地,以及学院老师积极参加的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及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等国际组织平台,不断推动新时代中国海商法向外传播,着力提升中国海商法在世界舞台上影响力,为中国参与全球海事治理做出新的贡献。